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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海外上市的误区
来源: | 作者:hkmoneyleader | 发布时间: 2018-04-12 | 1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曹国扬)2005年8月27日,笔者应上海交通大学的邀请,担任“中国企业如何在纳斯达克上市”专题演讲的主讲嘉宾;期间众多企业代表就“海外上市”相关社会现象,诸如“借壳上市”及近期被炒得火热的海外上市“一级半”市场等问题提出了非常尖锐的看法。本文就上述问题略作阐述,除提醒企业或自然人投资者因误闯“海外上市”误区触犯法网而不自知外,更期望能导正社会大众对境外上市的正确认知,让中小企业配合国务院“国九条”境外上市的宏观政策时,少走弯路,降低社会成本。

国内许多公司通过买壳在OTCBB市场上柜交易后,对外称其已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严格来讲纯属误导。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仅包括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及纳斯达克小资本市场。OTCBB(柜台买卖中心)虽属NASD监督,但并不为NASDAQ交易市场范畴。

OTCBB的全称是NASD 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透过全国性电子揭示交易看板(Bulletin Board)揭示交易行情。从其营运性质和功能上看,与中国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十分相似。各地“产权交易中心” 从金融的专业角度而言,应称作“Equity Trade Center”简称“ETC”。只因中国国情和证券环境的不同未能及时引进全国性电子揭示交易看板(Bulletin Board)每90秒更新披露一次撮合交易的价、量的信息。其实,其交易的范围远比美国的OTC市场更广泛,包括了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假以时日,中国的“产权交易中心”若能及时引进全国性电子揭示交易看板(Bulletin Board),不仅能获得国内企业的信任,更能吸引更多国际投资人的关注,从而让中国的中小企业不必舍本逐末、远渡重洋到海外借壳上市。

从法律层面而言,借壳上市也为国内相关法规所严厉禁止。1993年《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境内企业和境外中资机构(包括中资控股公司)不得在境外收购公司股权”。1997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四条“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若违反上述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境外买壳上市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措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但买壳上市终究是违法行为,就像非法盗拷电影光盘在市场兜售一样,虽然没被司法机关发现追究,但并不表示此行为合法。笔者谨请所有欲采用借壳方式到美国上市的国内企业三思。

有关近期被炒得火热的海外上市“一级半”市场问题,源于美国证券市场规定,企业上市需满足最低股东人数要求,例如纳斯达克全国市场要求最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400人,小资本市场要求最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但是,此上市规定却成了部分所谓“一级半”市场从业人员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炒作的题材。

“一级半”市场,应该是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各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市场。但部分“一级半”市场从业人员在并不具备产权经纪人资格和不明了如何合规进行产权交易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且为了加速促成股权的转让,故意曲解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

其实,中国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为此而担心。若中国企业股东人数不足,美国的承销商(投资银行)自会负责。且依据2003年3月7日商务部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也就是说,若想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原被并购公司1年以上的原始股东。

2005年1月24日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它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2005年4月8日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填表说明第五条规定,“对所有境外企业持股比例低于5%(不含5%)、且境外持股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与其中一境内居民个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共同委托该居民个人代为办理有关境外投资登记事宜,该居民个人在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本表后附表说明所代理的各境内居民个人姓名、常住地及其对各境外企业持股比例”。

由上而知,显而易见“批准与否”的关键在于自然人投资者是否具有“原被并购公司1年以上原始股东”的身份。因此,部分“一级半”市场从业人员向投资者鼓吹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后,可成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并赚取美元获利的说法,不但没有法源依据,更为法律明文禁止。国内自然人投资者在投资前务必三思而后行,以免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