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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京十大经典案件
来源: | 作者:hkmoneyleader | 发布时间: 2018-04-12 | 10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5年十大经典案件,其中有消费者索要知情权等全国首例案件3例、金额超6000万的全国最大网络赌球案、南京最大的合同诈骗案、国有企业中山集团改制纠纷案等,这批经典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及矛盾。据悉,去年法院共受理案件75984起,民商刑事、行政、执行案都有增长迅速,分别同比上升10%以上。

合同诈骗

晋北公司总经理合同诈骗1511万元

被告人:段毅江

罪名:合同诈骗罪

案情:2002年10月,晋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毅江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南京东方某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信任,双方于2002年11月签订煤炭合作经营协议,其中东方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

2002年11月14日,东方公司按约将2500万元人民币汇给晋北公司后,晋北公司陆续将其中的1550余万元用于偿还各类债务及购买商品房挥霍,仅将94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煤炭经营。由此给东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400余万元。后南京中院判决段毅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官点评:段毅江辩称自己不是诈骗,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法院认为段毅江隐瞒公司存在债务的事实,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购房买车挥霍,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案中合同诈骗的数额达1511万元,为南京2005年审理的该类案件之最。

相关背景: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收合同诈骗案件别39件67人,比去年的17件27人增长了一倍多,呈高发态势。

房地产案

商品房套内面积缩水获赔

原告:段某

被告: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宇公司)

案情:建宇公司与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房屋建筑面积为67.4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1.58平方米,分摊面积为5.85平方米),总房款为178689.5元;房屋交付后,如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正负1平方米时,则房屋单价不变,房款总额按实际面积调整。2002年12月31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67.08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7.81平方米。段某认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2.31平方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共计8720元。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人返还误差房价款及利息。

法官点评: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关系到购房人可独立控制使用面积的大小,涉及到购房人的利益。合同中未作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对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处理的放弃。

相关背景:据统计,2005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房地产案件879件,同比增长111.3%,审结640件,审结率为72.8%。南京房地产案件的案由主要有:商品房预售纠纷,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等,另外还有一些涉及清理工程款和劳务款的案件。

连带承担

南京熊猫被判支付143万美元

原告:香港精工技术有限公司(精工公司)

被告:南京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熊猫通信公司)、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熊猫移动公司)

案情:精工公司与南京熊猫通信公司共签订6份买卖合同,精工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熊猫通信公司却未能按约足额给付货款,截止2004年5月21日,熊猫通信公司欠精工公司货款3726200美元,经精工公司多次催要,熊猫通信公司尚有1426265美元未能支付。后香港精工向南京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还款。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426265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诚信原则、民事活动自治原则及债务承担的基本原理,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对货款的清偿责任。

相关背景:截至2005年12月20日,南京中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92件(为4年来最高,是去年同期的162%)。

改制纠纷

中山集团国企改制引发纠纷

原告: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天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中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总裁)

案情:中山集团公司进行整体改制,成立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22日,中山集团控股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以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解聘张某某总裁职务的决定。张某某在被免去职务后,未向公司和董事会移交公司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和财务财册,中山集团控股公司遂将张某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执行董事会决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保障及改制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官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理清了公司与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妥善处理群体上访事件,为南京市国企改制的顺利提供司法保障。

相关背景:2006年1月1日,我国的新《公司法》将正式实行,新《公司法》重新设计条文120多条,修改原来的条文400多处,原条文一点没有改动的仅仅24条。由于新《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与公司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行政执法保障

苏建集团不服处罚告劳动保障局

原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2004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多次接群众举报,反映苏建集团存在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执法人员又分别向苏建集团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苏建集团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一审法院支持了苏建集团诉讼请求,劳动保障局不服。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局对苏建集团的行政处罚,没有超越法定职权,其送达方式也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苏建集团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苏建集团被投诉后,在劳动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监察查处的过程中,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最终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审改判,有力地支持了劳动部门对当前类似不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对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相关背景:2005年,南京中院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不正当竞争

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江宁分公司

案情: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在婚纱摄影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7月,王成在上海登记成立了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并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分公司,开始经营婚纱摄影业务。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知悉后将其告上法院。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明显攀附“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遂判决上海雪中彩影及其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当地报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全国首起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合理区分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相关背景:南京中院2005年新收的知识产权案件共469件,涉案标的1.08亿元,其中涉外案件14件。2005年结案431件,同比增长21%,审结标的1.1亿元(含旧案),涉外11件。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要获知化妆品开瓶使用期

原告: 刘女士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案情:刘女士在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购买了由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时光嫩肤液一瓶。刘女士认为厂家未标注“开瓶后安全使用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将厂家和商家一起告上了法庭。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化装品开瓶后使用期限将缩短。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不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受到了侵害。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刘女士告知其购买的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

法官点评: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在全国尚属首例。目前,国内化妆品行业尚无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先例,但欧盟制定的有关标注化妆品启封后使用期限的强制性规范于2005年3月11日正式施行,由此可见化妆品开瓶使用期限技术上是可以操作的。

相关背景:南京市2005年消费者维权案件从案件类型看,消费者维权所涉领域更加广泛,主要原因有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消费者胜诉的比例为已判案件的90%以上。

劳动争议

飞行员跳槽赔航空公司100万元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府某

案情:1996年9月,丁某、府某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7月,丁、府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未获准。2004年8月13日,丁、府就不再去单位上班。此起劳动纠纷经省劳动仲裁委裁决未达成共识。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并给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江宁区法院判决两飞行员各赔偿100万元,同时航空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法官点评: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全国首例。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依法定原则行使辞职而不受约束,但本案中飞行员不是一般普通劳动者,其飞行作业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案件判决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相关背景:2005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共1370件,同比减少153件。审结1198件。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群体性案件、特别是同一企业职工群体案件多发常发;二是涉及飞行员、公司高层主管等特殊身份人员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三是涉及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网络赌球

全国首起特大网络赌球案

被告人:陈宝林、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

罪名:赌博罪

案情:2003年12月以来,陈宝林先后同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等人,在南京市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数十名代理商和会员进行赌球活动。仅2004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间,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人民币6137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365元。2005年5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宝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追缴6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余万元;没收赌资90余万元及作案工具。

法官点评:此案是中央挂牌督办案件,是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件。近日,《刑法》修改草案已拟将开设赌场的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10年。

相关背景:2005年,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10件,审结5815件,同比分别上升10.1%和11%,收、结案件数均呈上升态势。从统计上分析,一审刑事案件中涉毒犯罪收、结案件数下降;经济犯罪案件数上升;未成年人、县处级干部犯罪人数大幅上升。

暴力抗法

丹阳某灯饰公司暴力违抗执行

标的:11万元

案情:因专利侵权纠纷,经南京中院、江苏省高院一、二审后,判决江苏省丹阳市光明路灯饰有限公司赔偿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京市法院组织执行局、法警支队共7名同志第五次赴镇江丹阳执行此案,光明路灯饰公司组织其亲友进行暴力抗法,抓、咬、踢伤5名同志,妨害执行公务的施某某被司法拘留。南京中院决定对丹阳光明路灯饰公司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阻碍执行的施某某各罚款1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仗着自己钱多,在地方有一定势力,法治观念淡薄,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相关背景:2005年,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5423件,执结13380件,同比上升9.1%。执行难在2005年仍然突出,少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甚至暴力抗拒执行。